芙蓉检察:冒充“掮客”诈骗 “捞人”不成获刑
2022-06-24 17:22:27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林俊 | 作者:李再兰 | 点击量:15346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李再兰)近年来,一些人发财心切,抓住有人的亲属深陷囹圄,家属想方设法“捞人”不计后果的心情,借机诈骗钱财。近日,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诈骗案,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30000元。

2020年10月,刑某某的儿子田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刑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周某帮忙让田某某尽早释放。被告人周某与刑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酒店见面,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帮田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判缓刑,骗得刑某某的信任。2021年1月至3月期间,被告人周某以需要费用打点关系、缴纳罚金等为由,骗得刑某某分多次向其微信转账共计9.9万元,并将收到的上述款项用于归还债务、恋爱开支及个人消费等。

2021年5月28日,田某某被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,刑某某得知被骗后,于2021年10月28日报案。案发后,周某的家属代其赔偿刑某某9.9万元,取得了刑某某的谅解。

检察官提醒:不要相信任何请托说情,根据防止干预司法“三个规定”,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亲属朋友都不得违规过问、干预、插手司法办案,否则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。如果有人声称自己“神通广大”并索取钱财,请提高警惕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《刑法》第266条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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